政 务 公 示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04-22 11:10:18 人气: - 评论: 0

政 务 公 示 一、行政职能 南通市建设局为负责全市建设(含建筑业、建材业、市政公用业、园林绿化业)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事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建材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全市城市化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化进程中有关城镇发展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发展指标体系。 (三)负责全市建设、建筑、建材行业的政策体系建设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建设、建筑、建材行业的行政执法,指导建设、建筑、建材行业的普法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市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政策、规定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标准; (六)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管理本系统驻外省、市办事机构及施工单位;负责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优质工程的评定和推荐申报工作;负责外国、港澳台地区建筑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的资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负责建设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管理;综合管理全市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 (八)研究制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南通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论证和审查工作;参与县级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审查;负责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园林城市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参与研究制订全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九)指导全市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绿地占用的审批和管理。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指导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及安居工程的实施,参与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村镇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村镇综合开发工作,负责新型小城镇的创建工作,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发展战略。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城市综合开发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装饰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参与开发小区的竣工验收。 (十三)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市场、建筑市场、建材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筑业、建材业体制改革工作;调整结构,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五)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及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工作。指导建筑节能工作。 (十六)管理全市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外事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和对外技术交流。 (十七)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及局属社团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系统的劳动统计、社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建设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全市建设系列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八)指导全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九)负责对县(市)区建设、建材行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8.城市绿化条例 9.城市供水条例 10.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5.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6.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7.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8.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9.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10.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三、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和受托单位 (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 工程建设管理处(涉外工程安保办公室、招标投标办公室)、城市建设处、风景园林绿化处、村镇建设处、城市综合开发处(市城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行业管理处、建材行业管理处、抗震办公室、安全设备处、墙改节能办公室(市墙体材料改革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 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南通市燃气管理处、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南通市城建监察支队、南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通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南通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心。 四、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许可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四)城市树木(含古树名木)砍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五)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初步设计许可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三、四级) (七)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八)城市排水许可 (九)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十)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审批 (十一)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十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十三)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十四)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十五)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十六)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十七)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十八)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许可 (十九)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十)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设施的审批。 五、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一)市纪检委、监察部门 南通市纪委监督电话:85215227 (二)行业主管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监督电话:025—83396934 (三)建设局监督投诉部门 纪检组电话:83512462 作风建设办公室电话:83529078 建设局热线电话:835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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