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登记管理的通知 通建工〔2014〕123号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加强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建设工程实施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材料使用前的登记手续,自觉接受监督。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影响建设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应加强采购管理,不得使用应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材料。 三、材料进场报验时,监理单位应审核所报验建筑材料的登记手续,应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材料不得验收。 四、未按本通知要求实施的工程,将严格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南通市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制度 2.南通市建设工程实施登记的建筑材料目录及申报条件 3.南通市建设工程用建筑材料登记申报表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