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07-18 16:05:49 人气: - 评论: 0

根据第一批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就位中反映出的一些情况,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业绩的核定
    
(一)企业的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1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个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二)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例如,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三)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计算业绩;工程承包合同为主体结构工程承包的,该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计算业绩。
    (四)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总承包工程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由该企业全部自行完成,均计入该企业的总承包业绩。分包该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也可将分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五)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含自行完成的专业工程项目)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六)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例如,一个10万平方米小区分期发包,均由同一企业中标施工,则可视为该企业完成了1个10万平方米小区工程业绩。
    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时限要求的不能累加。
    (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考核指标在合同和竣工验收单等材料上反映不明确的,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专业部门出具并经工程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工程结算收入的核定
    
(一)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
    (二)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可按各资质类别中最高标准值考核;但资质等级标准中明确提出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则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
    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严格按所申请资质类别的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并附近三年业主签认的工程结算单复印件。近三年本专业工程结算单累加值年平均应不小于15亿元。

三、关于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
    
(一)报送建设部审批资质的,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应与附件材料一同上报。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二)企业从外单位聘用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应及时变更,或有调出单位合同解聘书及调入单位聘用合同,或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人员调动证明。
    (三)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项目经理人数按最高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且同时满足其他资质标准对项目经理的特殊要求。
    (四)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五)本专业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是指专业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或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专业施工管理实践经验的证明文件。

四、关于申请材料的有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套(含应送专业部门初审的材料)。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2份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二)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等内容分别装订。其中,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应按申请表上所列代表工程的顺序排列。
    (三)直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企业财务和统计报表、代表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等复印件上加盖“经核查与原件无误”或类似内容的印章。

五、有关资质的其他问题
    
(一)企业分立、重组,必须是成建制的改组,资产、人员、业绩等必须分割清楚。其中,报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其资产划分必须有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证明文件,人员、业绩的划分必须有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对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严格按标准评审申请材料外,建设部将组织专人抽查企业原始材料、进行实地考查。
    (三)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增列其他专业工程种类的,其资质标准可比照专业承包序列第60类特种工程资质条件制定,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增列工程种类的资质,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市政方面资质的,统一向建筑管理职能机构申请,由建筑管理职能机构征求市政管理职能机构意见后审批。
    (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送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材料登记表》(见附件)。

六、关于资质就位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本次要求企业资质就位(包括第一批~第四批)的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均指1998年~2000年三个年度的工程结算收入。
    (二)集团母(总)、子公司均需申请资质、以及分立、重组所涉及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原则上应在同一批申报。资质审批部门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三)申请电梯安装、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起重设备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这次资质就位中,其项目经理的数量、级别等考核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四)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此次就位时其项目经理的专业要求暂不考核。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执行。
    (五)资质就位结合资质年检工作一并进行,2001年和2002年不再单独进行资质年检。尚未就位换证的企业,其2000年资质年检结论有效期截至200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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