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印发《关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 项目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06-19 17:09:02 人气: - 评论: 0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常州市物价局
常建规〔2010〕14号
常州市关于印发《关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
项目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住建局(委),各辖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广大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正常运营和后续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常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房地产  商品房  管理  规定  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300份
附件:
关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
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正常运营和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开发管理。
本规定所称非住宅商品房项目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从事开发经营,用于非住宅用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对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开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规划条件(含附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与项目相应的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及时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合同》、申领《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并按要求定期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填入《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
第五条  开发企业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详细论述公建配套设施的配建方案及项目建成后的业态控制、日常运营和后续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申报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和施工图时,应按相关要求在方案中落实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内容。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向建设部门申报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公建配套建设计划。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按产权界定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一)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规划条件设置的管理用房、非机动车车库(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除外)等,其产权归该项目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对外销售。其中,管理用房按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4‰配套建设,但最少不得少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设置在地下室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应配建面积的40%。非机动车车库面积以规划指标为准。
(二)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基础设施设备用房、人防设施、公厕等,其产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地面机动车停车库(楼)、地下机动车车库(位)和机械式停车设施等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归投资者所有,交付使用后须纳入项目统一管理。
建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计划表》,并将相关配套设施的坐落、面积在施工图中予以标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
第七条  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价格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应当向房产部门申请预(销)售许可。
第八条  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交付验收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办理;
(二)完成与当地环卫部门交接协议的签订;
(三)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通讯、有线电视设施及邮政信报箱按规定建成且符合相关专业部门要求;配套电梯工程已完成电梯安装并通过质量验收;
(四)绿化、自来水、排水、路灯、燃气等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和专业设施施工规范要求实施完毕,具备单项(接管)验收条件;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落实;
(五)项目配套设施已按规划和公建配套建设计划的要求落实;
(六)已落实项目日常运营和管理的方案(其中必须载明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及日常管理措施等内容);
(七)项目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交付前,开发企业应当持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证明资料向建设部门申请项目交付验收。证明资料齐全的,由建设部门召集国土、房管、物价和园林等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路灯、燃气和拆迁等专业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查验。经查验,符合条件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情况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条  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按规定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各项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性质应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情况通知单》进行区分登记。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应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建的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该地块出让时的规划条件,自行申报公建配套建设计划。建设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和房管等部门确定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面积和性质等,并在项目现场醒目处公示10日。项目交付前的各项验收按本规定执行。
(二)已交付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由建设、国土、规划、房管和物价等部门对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的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面积和性质等共同确认,并出具相关材料作为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的依据。
第十二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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