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公告目录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07-12 14:49:01 人气: - 评论: 0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建设单位: 为切实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特制定《关于大力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不一定是高科技建筑,更不等于高投入建筑。绿色建筑本质上是一种气候适应性建筑,要求尽可能地采用适用技术和降低能源消耗的构造,其用材可循环使用和充分本地化,从而实现最低成本的节能与舒适。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 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 1.“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开工建设绿色建筑项目总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新增30万平方米。 2.2013年9月1日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丹科技生态城)中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15年,全市新建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3.“十二五”期末,建立较完善的绿色建筑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和工作推进机制,绿色建筑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三、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点任务 1.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气候特点,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市绿色建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在新建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2.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把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 3.推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加快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丹科技生态城)实施进度,区内新建项目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积极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 4.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以我市获评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市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00万平方米。 5.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一是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基础工作。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2015年前,全面完成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做到连续稳定上传能耗数据。二是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水平。公共建筑业主和使用权人要加强用能系统、分项计量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有关规定。探索对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限额管理。 6.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是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时,应综合采取节能、节水等改造措施。具备条件的,应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二是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充分利用小区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同步推动屋面、外墙、门窗、楼道等部位的节能改造,切实提高居住和环境舒适度。 7.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引导发展利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格执行我市关于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相关文件规定;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8.加快开展绿色施工。2013年7月1日起,苏州市级及省级文明工地率先开展绿色施工试点示范工作。2014年起,市区范围以内新建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绿色施工导则》以及省、苏州市制订的相关要求开展绿色施工,保证施工现场的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 9.推进住宅全装修。开展菜单式装修住宅小区试点,研究集装饰装修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饰装修新模式。鼓励品牌家装企业、材料企业构建生产加工制作、物流配送管理平台,为全装修住房提供市场保障。 四、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统筹确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内新建建筑、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负责做好绿色建筑宣传、技术指导、行业管理工作以及绿色建筑的申报组织和推荐上报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在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内新建建筑、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立项审批时,明确建筑应按绿色建筑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市财政局按照《张家港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落实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市规划局负责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内新建建筑、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要求,在规划条件中进行落实。 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的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划及创建要求,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动发展绿色建筑的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绿色建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建设步伐,确保在“十二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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